差旅费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0-06-24 14:14:44
差旅费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,提高成本费用的使用效益,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,并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的基本依据,适用于集团公司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:交通费、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报销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限额管理、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管理方式。
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本级及直属分公司差旅费管理工作,各分公司负责各自差旅费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方案,建立健全出差管理审批制度,加强因公出差的事前监督,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,不得借因公出差之名游山玩水。
第六条 差旅申请、报销全部纳入EMP信息化平台管理。
第二章 交通费
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,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在城市间乘坐火车、轮船、飞机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车(船、机)票费和(退改签)票费。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坐6小时以上,或者连续乘坐8小时以上的,可以按照本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乘坐同等席位卧铺。
交通费凭原始单据报销;
高铁票以二等座为预定标准;
飞机票尽可能提前3天以上预定,选择普通舱和费用最低的航班。
如因保密工作需要护送保密资料,经领导批准,可乘坐飞机、高铁商务座、轮船包间。
第八条 因公使用自备车,在公配车辆无法满足项目组人员因公外出办理事务的情况下,使用自备车辆,需经分管副总裁签字后,送至小车班负责人签字核实行车公里数。出差人需提供详细用车清单,包括时间、事由、起终点及公里数。
自备车1元/公里计算;
因公长途出差使用自备车需经副总裁以上领导同意,并按月报销。
第九条 员工因公出差,只能按直接到达报销往返合适的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。因私绕道增加的交通费、食宿费由个人自理。
第十条 市内交通无特殊情况,原则上不予报销打车费用。确因公共交通无法抵达目的地的,可乘坐公共交通离目的地最近点,剩余路程可报销打车费用;或因时间紧急,随身携带材料较多较重,可选择打车。因公出差乘坐公共汽车、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难以取得原始票据的,出差人员写出情况说明,可作为报销凭证。
第三章 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标准
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人员出差,应当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宾馆、饭店住宿。
(1)公司高层领导报销标准实报实销,原则上按每间每天300元以内按实报销,特殊情况除外;
(2)员工报销标准每天200元以内按实报销,特殊情况除外;
(3)住宿费报销时,必须提供每间每天住宿发票,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的按实际票面金额报销,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。两人同行出差,同性别只能按每天一间标准计算报销;
确因工作需要住宿四星级(含)以上宾馆、酒店的,需提前申请报副董事长审批。
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员加班(平时、周末),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当月考勤记录,需由分管副总裁审批同意,统一发放误餐补助;
员工出差当日往返驻地的,报销往返车费,享受误餐补助。误餐补助与驻外项目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得同时享受。
第十三条 出差伙食补助误餐标准
(1)省会及以上城市:早餐10元,中餐30元,晚餐20元;
(2) 地级城市:早餐10元,中餐20元,晚餐20元;
(3) 县级及以下城镇:早餐5元,中餐20元,晚餐15元。
(4)参加会议享受会务费标准的,或出差享受关系(合作)单位接待、招待的,不再享受上述伙食补助。
(5)实际出差天数按“算头不算尾”方法计算。
(6)差旅费报销,须在出差结束后10日内报销完毕,逾期不予审批。(7)员工外出参加培训、会审等,主办单位提供宿食保障的,不再享受伙食补助。需要交费的,凭付款单据按实报销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差旅费使用管理的领导,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应当加强对差旅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当对因公出差开支费用的真实性负责,如实申报差旅费;审批领导应当对出差事项的必要性、真实性进行审核;财务部应当对结算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执行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。
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回违规款项,给予通报批评;问题严重的,直至开除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1.超标准开支差旅费;
2.违反规定报销个人探亲、旅游费的;
3.虚构出差、虚开票据、虚假报销差旅费的;
4.向关系单位和服务单位转嫁、摊派差旅费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本级及直属分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审批权限,按2020年4月23日重新修订的《苏世集团总公司审批流程》执行,以往与上述审批权限和规定有抵触的即行废止。
第十八条 EMP平台操作。
第十九条 其他分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。
附件:1.出差申请(线上申请)
2.差旅费报销申请(线上申请)
3.私车公用登记表(线上登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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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
附件1:
附件2:
附件3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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