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洁自律管理条例
发布时间:2018-05-31 14:32:15
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、员工廉洁从业,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,使公司全体员工努力做到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律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,现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如下廉洁自律条例。
第一章 原则
第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习、遵守、宣传廉洁自律制度,加强学习,提高思想认识,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。坚持原则、遵守纪律;言行一致,表里如一;以身作则,廉洁自律。
第二条 公司设立“廉洁规范工作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:廉工委)
主任委员:一名
委 员:五名
廉工委是公司廉洁自律最高管理部门,负责廉洁自律制度的制订、培训和违反本制度的调查、取证、接受复议及发布最终处理结果。
第三条 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廉洁自律的第一责任人,对廉洁自律负责,对本部门员工和与业务单位(人员)发生的违规问题,要及时向廉工委报告,不得隐瞒,纵容包庇。
第四条 全体员工遵守廉洁自律管理规定,并坚持公平、公正、诚信、透明的原则,自觉接受监督,自觉履行监督业务,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,劝阻不成的应向公司举报。
第二章 廉洁自律禁止性要求
第五条 全体员工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、制度规章,自觉拒绝并杜绝公司以下禁止性规定:
(一)行贿或介绍行贿;
(二)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,或不按规定缴纳费用,或工作调动、离职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;
(三)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,有意泄露和提供有关审计信息,伙同他人私下串通,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;
(四)在工程审计过程中,不按国家或当地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,有意隐瞒事实和放松监督管理,降低标准送人情;
(五)利用工作之便,向关联企业推销不属于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,从中收取回扣、好处费;
(六)私事公办,伪造票据,在公司报销因私各种费用;
(七)在行政管理和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,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,索要、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和好处费;
(八)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、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、礼金、贵重物品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;
(九)公司员工不准从事、接受和提供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(十)其它以权谋私、损公肥私的行为。
第六条 行政管理、工程技术管理及招投标人员廉洁自律,不得违反公司下列禁止性规定:
(一)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,违反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,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,越权审批公司印章,越权审批公司报销费用和往来转账汇款、退款等;
(二)弄虚作假,假借他人名义支付劳务费、津贴补贴费以及各种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
第三章 罚则
第七条 对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,视情节轻重处以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处罚:
(一)通报批评;
(二)行政记过 ;
(三)撤职或降职;
(四)开除;
(五)可追加罚没违规所得金额1-2倍的经济处理;
(六)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,移交当地司法机关。
第八条 对工程技术与行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:
(一)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财物、宴请或娱乐活动安排,发现一次处罚500元,两次处罚1000元,三次以上予以记过、撤职或降职直至开除;
(二)工程技术与行政管理人员,向施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,一经发现并核实的,按获取费用的20倍经济处罚,等值超过500元人民币给予开除,情节严重者(等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)追究法律责任;
(三)工程技术与行政管理人员,个人向关联企业索取费用的,等值达到500元人民币的,给予通报批评;等值达到1000元人民币的,给予记过处分;等值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,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,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。以上处分不包括给予违规数额3倍以上的罚款;
第九条 以上条款望公司全体员工共同遵守!解释权归公司廉工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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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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